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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欲興建者需先指定建築線後方能申請建築執照開始施工建築。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規則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而申請指定建築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省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需會同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此外,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指道路或廣場的範圍邊線)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確定為建築線,應於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另外,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九條也規定,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或經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起造人應在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向工務局申請指示建築線。建築基地不臨接計畫道路或已指示有案之建築線者應向工務局申請指示建築線,但建築基地臨接工務局公佈已依都市計畫完成之道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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